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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合同纠纷的特点和对策分析

类法律关系应当有一个统一的认识,避免在实际审理中基于对基础法律关系认定的差异而作出不同的理解与判决。二、完善保理合同纠纷统一实践之对策建议针对上述三方面的难点问题,为了完善新型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统一审理与法律适用,我们有如下建议:(一)设置一个单独的“保理合同纠纷”作为案由现阶段在最高院缺乏相对应的案由的情况下,可以先参考上海二中院已经生效的案列的做法,对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先定为“合同纠纷”作为案由。但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且极具特色的金融业务势必会在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中广泛使用,而“合同纠纷”案由并不能精准地体现保理合同纠纷的性质,因此,我们建议上级法院应当对保理案由如何适用予以统一,最好能够建议高院在“合同纠纷”项下补充设置一个单独的“保理合同纠纷”案由,方便对同类案件开展诉讼。(二)对于公开保理,债务人宜作为被告;对于隐蔽型保理,债务人则作为第三人对于保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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