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浅议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完善

察院曾颁布《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对律师权利保护而言无疑是一个进步。但纵观所有关于律师权利的法律文书,不难看出关于律师与辩护制度的规定都过于模糊、粗糙,缺乏可操作性,给律师的执业过程带来重重阻碍,因此应该完善立法。例如,对于新《刑诉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笔者建议修改为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需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同时细化律师调查取证的条件、方式、程序等,给予辩护律师充分的权利行使空间,减少律师调查取证的难度。当然,对于律师权利保障的完善,不仅仅在于侦查阶段,还应延伸至审查起诉、庭审阶段,使得该项权利更加完整和立体化。(二)赋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刑事辩护制度在于确保被告防御权之落实,而辩护人系指独立自主而参与刑事法院及检察机关处于独立地位之诉讼关系人,用以辅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依据法定程序参与刑事程序,并增强其防御力。”[3]律师权利的有效保障是犯罪嫌疑人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