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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原则

经费,并由中央财政拨付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然后再由最高检察院层层下拨,将检察经费从地方财政中脱离出来,实行以国家为主、地方为辅的经费体制。(二)加强建设检察机关独立的制度保障现行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虽然都对检察机关的独立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没有制定配套的保障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独立可操作性不强。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经常会受到当地或上级党政部门的干扰。要想保障检察机关的独立,就要从管理体制、人事、经费、财物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三)加强检察官人身保障制度的建设改善检察官的任免制度,检察官作为检察权的执行人员,只有提高了对检察人员的任命权,才会使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时避免受到身份“威胁”,独立于同级党政机关的干涉。改革现行的检察人员管理体制,取消人事由地方人事部门负责。(四)加强和改进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首先检察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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