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文化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理的精神与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时至隋唐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形态就完全确立下来;直至清末这一情形仍未有明显变化。在中华文化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儒墨道法各派为后人留下了一场丰盛的思想盛宴,虽然他们在哲学倾向、政治观点、治国方略等方面虽各有主张,但他们都追求社会和谐、长治久安,而我们也可以于其中一窥传统文化中诸子百家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思辨。儒家思想对中华文化影响甚远,从其提出到秦始皇“焚书坑儒”再到汉武帝首肯和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以及后来的一系列变化和发展,儒家思想一方面在中华民族的深层性格和文化机理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另一方面铸就了中国古代灿烂的法律文化,形成了中国古代独特的制度特征。孔子提出“仁”的思想,要人们以仁爱之心关心爱护他人,他坚持“性相近,习相远”,认为人们生而善良,是后天的习俗才造成他们在品行上的差异,立足于此他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政治主张。孟子明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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