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文化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孔孟相信人性本善,认为人之自我救赎的最根本力量在于人自觉自愿为善的本性,所以在规范他们的言行之时,法律作为一种外在力量,自然不及诱发人性固有之良善以感召其行为来得更加可靠。但在面对具体的现实问题之时,性善论者的观点就与各种违礼犯罪的行为及其原因背道而驰,由此产生了矛盾。所以儒家思想虽则认为政治国须立足于“德”,但他们并没有全盘否认法律的作用,相反却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法律对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效果。正如孔子所言:“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以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由于人性复杂多变,道德与礼教并不能完全承担规范人们行为的任务,所以寻求法律这一辅助手段来支持德礼教化法律就有理可循了。只是法律的辅助作用不应该且不能与德礼教化的宗旨相违背。儒家学派另一代表人物荀子则认为所谓之善者皆是后世人为之,人性本恶,而恶必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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