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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文化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因此,在人性恶的道德观下,他指出制礼必用刑罚。与儒家“性善论”不同,先秦法家不相信人性本善,他们认为趋利避害、好逸恶劳、贪生怕死乃人之本性,也是犯罪的唯一根源。与此同时,他们更不相信礼教道德可以收到改善人性而致天下大治的功效。所以为维持社会秩序,在政治姿态上应当表现为取法排礼,具体到刑事政策即是以恶止恶、以杀止杀、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商鞅提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他在秦国的实践就很好地回答了如何治民这一问题,即“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另一位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在从荀子那里继承认识人性求诸自然的进路的同时,又探索以往法家在治国治世方面所提出的理论,并从道家“人法自然”的思想中获得了启示,提出了一套更为详善的治理思想。韩非子的治世之道可概括为赏、罚二字,或者说刑、德二柄,只是两者之间不可等而用之,需要置于不同等的位置上,并且应该以罚为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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