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文化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赏为次,以重刑为核心、以德礼为辅助。二、结语历史地看,传统中国政治实践的反复验证了这样一个道理:“无德任刑”或者“弃刑任德”都会导致社会动荡与统治失败。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调节器,是为政者进行国家治理的有效工具。在终极目标上,它和占统治地位的伦理道德具有一致性,只是它们在功能及其实现方式上有所差异。要想使它们各自实现其独立主体的品格和价值,得到真正的发展,就决不能相互替代或使某一项役使另一项。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功能是历史意义,于我们更多的应该是借古思今。现代化的法律相对于传统的法律,虽有着一系列更完备的属性,如对民主、自由、平等、权利精神的贯彻,对科学理性的追求,对血缘网络的瓦解等。但是,现代化的法律更是在传统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法律文化传统依然能为现今社会提供大有裨益的参考价值。譬如,传统法律中的录囚制度、对老弱病残妇幼者的恤刑制度、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均具有“仁”的因素,这对机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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