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者名誉权的保护
死者名誉保护的几种学说关于死者名誉保护问题,尚没有权威之学说,加之立法对此又未给出明确之回应,也只有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可供参考。笔者综合学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本文简单予以罗列:主流的观点主要有六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自然人去世后仍然可以作为人格权的主体,法律仍然应当对其人格权进行保护,该承认死者有名誉权之说,也称之为权利保护说。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990年的批复予以肯定,但之后却出现反复。[1]第二种观点则直接否定死者享有人格权,认为自然人死亡后的名誉情况,主要影响的还是其近亲属,给近亲属或是带来荣誉或是带来谴责和非议。这种观点实际上考虑到了我国传统社会的风俗,可称之为近亲属利益说。[2]第三种观点则在第二种观点的基础上进行了延伸,将近亲属利益和死者利益一并归结于家庭整体的利益,实际上将死者的名誉等纳入到家庭名誉的范畴,并赋予了其他家庭成员对家庭荣誉进行维护的权利,可称之为家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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