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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名誉权的保护

说。[3]第四种学说则认为,死者的名誉应当归结于法律上存在之利益,属于社会利益层面,对死者名誉的诋毁是对社会价值的破坏,有法益之存在即有保护之必要,因此可称之为法益保护说。[4]第五种观点则参照了死者遗体保护的情况,即自然人权利在死后的延续,认为其并非属独立存在之利益,而是由于自然人生前之权益,才有保护之需要,可称之为利益延伸说。[5]第六种观点认为,继承人对死者名誉保护的继承,属于人身权益而非人身权的继承,在继承人身权益后形成了以自己为主体的人身权,对死者名誉的保护是以继承者本身人身权作为基础进行的保护,可称之为人身权益继承说。[6]虽然学界的观点存在众多之差异,但笔者认为争议的主要焦点无非是两个,一是自然人死后是否仍独立享有名誉权;二是对死者名誉的保护,其对象究竟是死者之利益或是近亲属甚至家庭等其他利益,因此下文将就此二者展开分探讨。二、谢某名誉侵权案件简介在2008年10月,谢某在出席母校校庆活动后,在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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