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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名誉权的保护

住的酒店中突然去世,而后医学证实为心源性猝死。但在此事件发生不久后,宋某在新浪博客中撰文《千万别学谢某这样死!》称,当晚住在谢某导演隔壁的刘某听到谢某房间传出异声,推论谢某导演当晚是死于“性猝死”。10月28日,刘某在其搜狐网站博客中撰文称,愿为谢某之死出庭作证,并称自己“亲眼目睹,耳听为实”。而这不仅使得掀起了舆论的一片哗然,也引起了谢某遗孀徐某的强烈不满,随即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一案件当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一方面,谢某身为文联副主席和知名导演,在艺术界和公众心目中享有崇高的声誉,社会影响力巨大。另一方面,宋某和刘某对谢某死亡原因的言论极其吸引公众眼球,而且其博客文章对当时谢某先生死亡状况有较为详细的描述,甚至声称亲眼目睹,又表示愿意对言论负责,其中还包含了“特别声明”,表示保证文章真实性并作出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进而让一些公众对涉案文章表示支持。2009年2月上海第二中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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