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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名誉权的保护

了最后判决,包括被告停止对谢某的名誉侵害,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为谢某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本案是典型的对死者名誉侵犯案件,并且受到较为广泛的关注,从判决情况也可以从中看出前文所探讨的两个问题,即死者有没有名誉权、对死者名誉的司法保护是维护哪一方利益的问题。能够比较明确的体现出现今司法实践的选择。三、我国立法和实践仅承认保护死者名誉首先我们先需要明确名誉与名誉权的概念,一般认为,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的品行、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立法状况。[7]而从立法上看,《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从我国基本立法对于名誉权的规定可以推导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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