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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名誉权的保护

于自然人而言,不论生存或者死亡,都是享有名誉的;但是名誉权,仅仅只是民法意义上尚未发生法律或生理死亡的自然人才享有,换言之,死者不享有名誉权。但这也只是根据一般法的推导得出的,而在一些特别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中,存在突破此一般规定之情形。就死者名誉保护的问题,司法解释上实际是有过反复的。在1989年和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两起关于死者名誉的案件作出答复函,明确承认了“死者名誉权依法保护原则”;而199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中,在肯定“死者名誉”应受保护的前提下,未有死者名誉权的提法,此一变动值得思考。而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无相应之表述。从以上最高院的解释出台的先后顺序来看,司法解释中有意将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改成了对“死者名誉”的保护。问题是,就自然人死亡后能否继续享有名誉权的问题,是否可以由此推导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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