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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名誉权的保护

相互权衡,笔者认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与监督应当限于其生前工作的范畴,并且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死者名誉。而除工作外的其他领域应当享受等同保护待遇。笔者存在疑问的是,一些其他领域的公众人物,其名誉受到更多民众的关注,是否有将其范围予以限制值必要?笔者认为,法律虽然没有赋予公民对其他领域公众人物的监督、批评权,但是公民应当享有对公众人物的作品评论的权利。而其他方面,公众人物也应当享有等同保护待遇,正如谢某名誉权案件体现出的死者名誉权之保护。六、结语通过谢某先生的名誉权案件分析,对死者的名誉权如何保护的问题,本文认为应承认死者享有名誉权,保护死者名誉应当以死者名誉权为基础来展开救济。另外,死者名誉权保护的不仅仅是近亲属的利益,也包括死者的名誉,具有多重利益价值。参考文献:[1]郭林.“试论我国民法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J].上海法学研究,1991(6).[2]魏振瀛.“侵害名誉权的认定”[J].中外法学,1990(1).[3]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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