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者名誉权的保护
作用,是对特定主体本身名誉的保护。因为人们关注自己的名誉不光于生命延续期内,亦希望死后自身名誉得到尊重。若人们并不在乎自己死后的名誉,何来“名垂干古”与“遗臭万年”之说,显然与人们的传统价值观不符。而在司法实务中,除了因为对死者名誉的诋毁会造成生者权利受损,继而生者能够由此提出法律诉求外,仍允许纯粹出于维护死者名誉的动机提出诉讼请求之情况,在谢某名誉侵权案的判决书中,被告宋某、刘某被要求立即停止对谢某名誉权的侵害,并在各媒体平台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为谢某恢复名誉的判决内容,即是体现。但是笔者需要明确的是,对死者名誉权的运用也应当因人而异,根据死者生前身份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例,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对其的批评权和监督权。这就形成了一个矛盾点,若因为保障死者名誉权,而对公众批评监督的言论予以限制,显然减弱了群众监督的效果。实际上,这属于两种法益的博弈,经过法益的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