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者名誉权的保护
不行使,而当特定权利主体放弃行使名誉权时,则于特定主体相关自然人因特定主题名誉权受到侵害而受到的波及便无法得到救济。因此,在特定权利主体死亡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与特定主体相关的人员的利益,应当使死者名誉权与权利主体生存或死亡的状态相分离,这样死者的名誉权便能够作为保护他人相关利益的一个手段。以谢某名誉侵权案为例,死者谢某的家属便可就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各方面损失获得赔偿,该判决书中,明确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9,951.62元;并赔偿原告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的内容即是很好的体现,这便可以理解为近亲属通过谢某的名誉权来获得对自身遭受损失救济。既然死者名誉权是可以和权利主体生存或死亡相分离的,那死者名誉权保护的利益也应当是多元的。前文所述,与特定主体相关的人员可以利用死者的名誉权保护自身所遭受的利益损失,这肯定了死者名誉权的一种作用——即保护相关利益。但是更为重要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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