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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名誉权的保护

承法》第11条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也是对传统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规定的突破,因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于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终止,其继承权不复存在,因此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便根本无法代位继承。这两种权利形式的规定,实际上为自然人死亡后享有名誉权提供了先例,为死者名誉权创造了在立法上构建的空间。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立法实际上已经有存在此种特殊规定的情形下,若仍坚持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归于消灭的观点,可能会导致法律体系上存在矛盾之嫌。五、死者名誉权可以保护多重利益首先,在肯定死者享有名誉权的基础上,应当明确名誉权是可以与权利主体的生存或死亡相分离的。一个特定自然人的名誉,其所带来的影响并不仅限于被评价的特定主体本身,对于与其相关的主体也会造成多方面的影响。若名誉权只能由特定主体来行使,则会对他们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既然名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则权利主体就有权选择行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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