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者名誉权的保护
曾经作为一个生存者,其尊严应当受到永久的保护,无论生存或死亡。若仅仅因其死亡便否认其存在名誉权,将相当于否认其是一个完整的人,否认其作为人的尊严。其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不应随人的死亡而消灭。从世界上的立法例上讲,对于权利能力的规定,一般只是明确自然人出生时开始享有,却不会特别指出权利能力随自然人死亡而消灭。以《德国民法典》规定为例,其中第一条:“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第1923条第2款:“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孕育的人,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3款规定:“私权的享有始于出生。”因此本文认为,名誉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在司法中不应以自然人的死亡作为名誉权消灭的原因。最后,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中,也存在着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继续存在的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便以特别法的方式突破了《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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