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公安机关批准,陈某又擅自外出浙江杭州且一直未归,直至2012年底在通缉后被抓获归案。二、争议焦点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无疑,陈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因而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问题的争议并不在此,而是陈某将程某送往医院后逃跑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加重情节?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坚持的理由为:一方面,主观上陈某没有逃逸的故意。在交通肇事后,其抢救了伤者,履行了保护现场的义务,且后来又自动投案,陈某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即没有逃逸的犯罪故意;另一方面,客观上陈某没有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也没有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更是积极抢救伤者。综上主客观两方面,所以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另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虽然陈某在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