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后,对伤者进行了抢救,但是在得知伤者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这一行为说明陈某既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恶意,又有长期外逃的客观行为,并且被取保候审后拒绝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所以应当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三、评析意见笔者认为,该案件的争议表面上是对陈某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逃逸这一加重情节的认定,而本质上则是关于我国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这一情节认定的重大争议。目前,我国在对交通肇事逃逸这一情节认定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1995年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中第二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即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二是200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根据该解释所指逃逸行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三是2009年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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