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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五条的规定,该规定认为逃逸是指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进一步分析这三种观点,不难发现在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上,主要争议有两点:其一,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恶意动机;其二是当事人逃离现场,对该“现场”的理解争议,即逃逸情节的空间要素。笔者认为在对逃离现场的理解上不能作限制性解释,即不能理解为案发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离开案发现场,相反是积极的保护现场,并抢救伤者,但将伤者送往医院后逃离,是否属于逃离现场?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这一加重情节的规定旨在惩罚那些肇事后逃避法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也是为了鼓励肇事者积极抢救伤者,但是抢救伤者后逃跑的行为也应认定为逃逸。案件中,陈某在抢救伤者后逃跑,直至2001年底才自动投案,实质上就是为了逃避交通肇事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既包含其应承担的刑事处罚又包含对被害人近亲属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陈某在民事赔偿调解未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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