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于取保候审期间,擅自外出长期未归,也是继续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因而陈某的行为究其实质是上述的这一种行为。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认定,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具备两种要素即可:即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恶意动机,客观上有逃离现场,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等行为。在该案件中,陈某的行为即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这一加重情节。主观上,从陈某因程某救助无效后外逃浙江和上海等地的行为来看,其动机是为逃避责任追究;在明知自己的肇事行为导致程某死亡后逃跑,这说明其主观上是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故意逃跑,因而具有逃逸故意的认识内容。明显应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范畴。况且陈某在取保候审后,又继续长期外逃至浙江,更进一步印证了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和动机。客观上,陈某虽然在交通肇事后不是立即逃离现场,但是在送伤者到医院后,并没有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就畏罪潜逃,这从客观上看应该是属于逃跑的行为。因为“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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