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是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的,即不仅仅只限于“交通肇事后立即”和“犯罪现场”的时空条件。如果仅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类似陈某的行为就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的惩处。虽然陈某在2001年有投案自首的行为,但是其取保候审期间并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是长期潜逃至外省,后被通缉抓获。这种行为仍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也进一步证实了陈某的逃逸行为。所以陈某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逃逸来认定。总之,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来看,陈某的行为都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我们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是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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