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邀损毁他人财产 对被邀集人员该如何定性
斗狠、欺负弱小取乐为主要目的;从行为产生的原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往往都是事出有因,但寻衅滋事则刚好相反,往往事出无因;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特定人的物,往往由一定的恩怨所引发。就以上区别而言,本案中邀集人丁甲基于消费时摔伤,就赔偿费用与歌厅经营人员发生矛盾,继而邀集刘乙、谢丙、李丁三人,打砸歌厅财物。他们的行为从主观上是以毁坏他人财物为主要目的,行为的发生事出有因,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歌厅经营人员,因此他们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次从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标准看,本案中被邀集人员刘乙、谢丙、李丁三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刑法从结果犯和行为犯二个角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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