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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邀损毁他人财产 对被邀集人员该如何定性

丙、李丁则与邀集人丁甲构成共同犯罪,所以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乙、谢丙、李丁三人进行刑事处罚。第三种观点认为,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该条款规定,纠集人具有纠集行为,并伙同被纠集人员共同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是认定纠集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此情形下,纠集人系行为犯罪,纠集人和被纠集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行为。因此,本案中被邀集人员刘乙、谢丙、李丁三人无罪。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中被邀集人员刘乙、谢丙、李丁三人无罪。首次从犯罪构成要件看,本案中被邀集人员刘乙、谢丙、李丁三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主观内容上看,故意毁坏财物罪是非法毁损他人财物,使他人财物价值贬损为目的,而寻衅滋事罪主观上不是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的目的,通常是以耍威风、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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