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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回补充侦查规范使用的若干思考

侦查的规范使用对策问题提出来了,主要的还是解决问题的对策。(一)明确退回补充侦查所要的条件关于退回补充侦查所要的条件,《刑事诉讼规则》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这里所要特别强调的是关于不起诉方面,不起诉方面伸缩性大,强调的是执法人员的执法力度,不能因为案件困难度大而草草了事,必须按照程序反复侦查,做到执法的公正严肃,当然当确实证据不足,该不起诉就不起诉,当放则放。而对于罪行较轻的正在被羁押的,应该慎重考虑退查的次数,尽早决断,不应该推迟太久。(二)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当前检察官可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当决定补充侦查后,就必须写明退回的理由,形成文书并要特别注明,以加强理由的阐明。需要补充侦查的事件,标明所查事件所要达到的标准。而对于所要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必须执行,并且应在规定时间内查清,对于无法查明的事件,侦查机关必须写明原因回交检察机关,而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不充分,或者案件不可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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