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回补充侦查规范使用的若干思考
的,侦查机关也要作出说明。(三)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种法律法规完善了,但是执行力度没有那就没有效果,只是纸上谈兵罢了。所以为了保障各个环节能够有力实行下去,监督制约机制是避免不了的。首当其冲的是侦查机关的监督,如若检察机关提供了充足的资料证据再进行诉讼,就不会产生所谓的退回补充侦查了,但是不能完全责怪侦查机关,有些情况存在隐蔽性,所以就要做到退回侦查率与绩效相挂钩,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办案人员因不重视或疏忽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其次就是检察机关要更加认真审核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做到奖罚有度。再有就是跟踪监督制度,避免侦查机关不及时侦查案件,或者对于疑难案件悬而不查,督促侦查办案的力度,尽量在限制时间内收集到所需要的各种资料证据。这些监督还不足以维持运行,还要依靠外部的制约机制。就是要确保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享受到他们获得的权利,比如退回补充侦查要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于补充侦查有异议的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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