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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谈表现代理与刑事犯罪

之前保证金是其委托巢某交的,后又全权委托巢某负责施工,九成监狱甚至误认为巢某是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或者是由天翔公司指定的负责人,即九成监狱有理由相信巢某有权代领,巢某代领行为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交钱和领钱的行为是正常的民事交易,其后果应由李某和天翔公司负责。所以对于监狱方来说,巢某利用委托关系的便利,隐瞒其并非工程实际承包人及并未得到授权领款的真相,使监狱方产生错误认识,领走保证金8万元和15万元工程款的行为应属民法上的表现代理行为。(二)表现代理与诈骗罪能否共存如果成立了表现代理,那么对于善意第三方而言,就等于说进行了一次正常的合同交易,其属于合法成立的民事行为相对人。此时,如果在刑法上主张诈骗罪成立,那么,代理人所实施的就属于犯罪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民事行为无效,这就意味着,这个民事行为是不能合法成立的,这就与前面的承认表现代理成立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矛盾的。此时,本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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