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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谈表现代理与刑事犯罪

的财产并未受到损害,而本案中被害人天翔公司和李某并未基于巢某的期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要求,巢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最后,本案中巢某的行为更宜定罪盗窃罪。盗窃罪是指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巢某在未得到李某许可即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委托关系的便利,甚至伪造天翔公司的印章,致使李某未能及时发现,秘密取走保证金和工程款,之后与李某断绝联系,其取钱的非法占有目的明显,取钱方式对受害人李某来说是秘密的,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只不过本案中巢某采用的方式是借助于对第三方实施“诈骗”,即假借第三人之手使被害人遭受损失,应该说,行为人的犯罪工具之一是法律,即合同法上有关表现代理之规定。另外,巢某伪造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印章罪,但其伪造印章的目的是为了获取15万元(减去5.2万元)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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