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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理论界限

两方面作区分。但是,浅尝辄止的研究使得在面对一个又一个棘手的案件时“捉襟见肘”。盗窃案件与侵占案件的频发,明确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已然迫在眉睫。事实上,两罪存在着一些区别,如犯罪的前提不一样、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等。本文主要围绕着两罪的不同前提展开讨论,要知道,盗窃罪中行为人对所窃取的财物不具有合法的占有权或使用权,而侵占罪中行为人对侵占的财物已经是合法持有的,这便是两罪的本质区别所在。也就是说,占有归属的判断已然成为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笔者在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占有归属问题进行讨论。一、平行关系中占有的认定所谓的平行关系占有是指数人共同管理财物且关系是对等的。根据日本通说,数人基于平等的关系共同占有财物的场合,其中一人排除其他占有者而取得该财物,就是对其他共同占有者的占有的侵害,成立盗窃罪。[1]我国台湾也有学者认为,窃取共同共有的财物成立窃盗罪。[2]目前。我国大陆学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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