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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理论界限

中的物品的,成立盗窃罪。而非区别说则认为,封減物整体与其中的物品没有区别,性质相同。[4]举一常见的例子即委托保管箱子,其实当委托人在将箱子交给受托人保管时,主要是希望受托人能保管好箱子中的财物,而不仅仅是针对箱子本身,因而此时受托人已然合法占有了箱子及其内部的财物,倘若受托人将箱子打开取走其中的财物并拒不归还时理应成立侵占罪。笔者比较倾向于非区别说这一观点。类似的情形还有对于包、集装箱、房子、车的委托保管,其中取得包中或者集装箱中的财物成立侵占罪,而取得房子柜子里的或者车子后备厢中的财物则应当构成盗窃罪。五、结语盗窃是一种非常古老的犯罪现象,也是社会中最为普遍的犯罪现象,因而严格限制盗窃罪的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以秘密性的特征来界定盗窃罪并以其来区分他罪。当然,盗窃罪在理论中不仅与侵占罪的区别存有争议,而且与诈骗罪、抢夺罪等均是如此。我国刑法中的盗窃与侵占罪的最本质区别则在于财物是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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