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理论界限

丽案,这也就是如何区分侵占遗忘物与盗窃遗忘物。有观点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两者都脱离了物主的持有,并且都不属于无主物,区别在于遗失物脱离物主持有时无任何人占有,遗忘物脱离物主持有时即为他人占有。”[3]笔者不予苟同,财物在被遗忘置于某处,并不意味着就有人对其形成稳定的占有,如在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遗忘物很难形成新的占有。车水马龙的机场,所有人或占有人对自己的财物的监管负有比普通或是在私人场所更高的注意义务。除特别委托外,机场等此类公共场所难以形成新的占有。将梁丽的拾金行为评价为侵占罪应当是没有争议的。也就是说,盗窃遗忘物只能是指盗窃已经被其他人控制的遗忘物的情形,倘若行为人所占有的遗忘物还没有被其他人控制的话,则只能构成侵占罪。四、封減物占有关系的认定目前理论上存在着区别说和非区别说两种观点。根据区别说,封減物由受托人占有,但其中的物品由原主占有。受托人占有封減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封減物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