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捕后轻判原因之分析
的角度出发,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权力交由分管检察长执行或部门负责人执行;同时,也出现部分检察院要求不捕案件一律呈报检察委员会讨论,程序则相对较为繁琐。后者往往因为工作量大、时间紧等原因导致另辟蹊径批准逮捕,从而提高了逮捕率,捕后轻判率也自然提高。2.承办人的原因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承办人的观点对案件是否批准逮捕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为作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其审批意见往往是建立在案件承办人观点的基础之上,对承办人意见予以否定的情况较少。而案件承办人往往因为个人能力以及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偏见,不愿意将工作进一步详细或复杂化,只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予以批准逮捕,而对后期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不进行估计评判。同时在司法系统没有捕后轻判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所以承办人在对嫌疑人批准逮捕之后无“轻罪错捕”的后顾之忧,从而可能导致案件批准逮捕后被判以轻刑。(四)审判机关的原因许多财产型犯罪,在法条中都规定了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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