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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捕后轻判原因之分析

条件,那么也就不会过多出现上述逮捕与判决不相适应的情况。(四)强化逮捕三要素的意识对于逮捕的条件各检察机关的承办人都相当明了,但是现实中往往难以依法执行。因为承办人在逮捕的时候,可能因为自身原因也可能因为机关内部规定,逮捕时还必须考虑到嫌疑人后期是否能够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等因素。比如外地人在本地盗窃,虽然系初犯、偶犯,但是如果不批准逮捕,亦或者会不会引起被害人的涉检信访,同时还要考虑是否有人愿意为其担保。这本不应是逮捕阶段所考虑的问题,逮捕阶段所应当考虑的只有三个:是否够罪?是否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不逮捕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但是因为监视居住的很少执行以及取保候审的执行不到位,结果导致逮捕阶段要为后期的侦查、起诉、审判的便利买单。这样一来虽然为后期工作带来不少方便,但是却给羁押场所带来负担,也侵犯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当然前提是该案裁判不执行羁押,所以要强化逮捕三要素的意识,加大对监视居住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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