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农村“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利弊分析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农村“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利弊分析
          
                    共1页
                      【摘要】小产权房又被称之为乡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性住宅,通常是由乡镇或是村委会与土地开发商合作进行建设,或者没有开发商的共同协作,仅是乡镇、村委会自行的开发建设。同样也有经由乡镇村委会审批过后,由村民进行开发建设。并通过较低价格出售给其他的城市居民,而这些房屋建设并没有相关的国家审批手续,也没有经过国家的正式规划,在土地出纳金的交付上也没有出让一定的经济费用,一并国家签发的预售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都没有。【关键词】农村小产权房;合法化;利弊分析一、小产权房成因二元制土地管理制度是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在我国法律中对土地制度的确立是指,只有国有土地才能进行一级土地交易,而农村集体所用土地则不被允许进行使用权的转让。正是由于此法律上的规定导致了运用农民土地进行房屋建设开发成为了非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