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应如何规范处理扣押、冻结款产生的孳息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处理扣押、冻结款时,扣押、冻结款产生的孳息也应同时处理并随对应的扣押、冻结款一并流转,才能达到规范处理扣押、冻结款产生的孳息的目的。在上述案件中,以2012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0.35%为计算标准,扣押款人民币31800.00元从2011年7月15日到2012年7月12日,在笔者单位的扣押款专门账户,共产生利息人民币110.69元;扣押款人民币2000.00元从2011年7月15日到2012年7月17日,共产生利息人民币7.06元,扣押款人民币6200.00元从2011年7月15日到2012年7月17日,共产生利息人民币21.88元。扣押款人民币31800.00元产生的孳息人民币110.69元和扣押款人民币2000.00元产生的孳息人民币7.06元,合计人民币117.75元,应一并随涉案款上缴国库;扣押款人民币6200.00元并非涉案赃款,属苏某某合法财产,其产生的孳息人民币21.88元也权属明确,应当和扣押款人民币6200.00元一并退还苏某某。这样处置会更为妥当。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并不为社会所重视,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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