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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应如何规范处理扣押、冻结款产生的孳息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也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是这么规定的: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于2010年4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的第3条和第44条也规定: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依法上缴国库或者返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如果有孳息,应当一并上缴或者返还。此外,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在第364条、第365条和第366条也有相应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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