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应如何规范处理扣押、冻结款产生的孳息
与孳生物原理,孳息应当属于原物所有人,且我国《物权法》上的“原物主义”原则强调对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孳息应当归原物的所有人拥有。具体在《物权法》第243条是这么规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因此,经法院判决,认定扣押、冻结的涉案款为赃款,则需上缴国库,由国家取得所有权;若认定扣押、冻结的涉案款与案件并无关联,所有权仍归被扣押、冻结涉案款原所有人,需返还被扣押、冻结涉案款原所有人。在明确了冻结、扣押款的所有权之后,冻结、扣押款产生的孳息的权属就比较清楚了,检察机关在返还非涉案款时,除应返还原物外,因扣押、冻结原物产生孳息的,也应一并返还,才符合《民法》和《物权法》对孳息所有权的规定。扣押、冻结涉案款产生的孳息应当归扣押、冻结涉案款实际所有人所有,除了在《民法》和《物权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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