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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应如何规范处理扣押、冻结款产生的孳息

所在单位侦办的苏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为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更直观的谈谈扣押、冻结款产生的孳息该如何规范处理。反渎局于2011年5月16日决定对苏某某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进行立案侦查,并于2011年7月15日对苏某某的涉案款项人民币40000.00元进行扣押。2012年5月23日苏某某被公诉科提起公诉,区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做出判决:被告人苏某某退缴并扣押在笔者所在单位的款项人民币4万元,其中人民币3.38万元系受贿赃款,依法给予没收,上缴国库。先期暂扣的6200.00元,退还当事人。依据法院判决,笔者所在单位对扣押款做出了处理:于2012年7月12日将扣押款人民币31800.00元上缴国库;于2012年7月17日将扣押款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并于同日将扣押款人民币6200.00元退还当事人家属。除上述案件外,笔者还查阅了不少类似案件的《判决书》,发现都存在“只对涉案款项进行处理,对涉案款项在被扣押、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均未做出处理”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的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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