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应如何规范处理扣押、冻结款产生的孳息
不确定性,只能以活期存款的形式暂存于检察机关的账户,检察机关对此只是依法进行暂时保管,以“暂存款”的形式将该款项存放于单位单独开立的涉案赃款账户,因此,检察机关并不取得对扣押、冻结款项的所有权。检察机关对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一、若案件的案情较为重大和复杂,则先期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和案件一并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继续侦办;二、若案件在本级人民法院审理,经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生效后:认定为涉案款物的,依法给予没收,上缴国库;不认定为涉案款物的,在规定期限内由扣押、冻结部门退还涉案当事人或其家属;三、若涉案当事人存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则相应涉案款物和案件移送纪委、监察局继续侦办。以上三种处理方式,虽然对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做出了处理,但是对扣押、冻结款暂存于检察机关开立的涉案赃款账户上产生的孳息并没有做出相应的处理,也就存在处理扣押、冻结款产生的孳息还不够规范的问题。笔者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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