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问题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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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转化型抢劫犯罪分为基本行为及转化行为两个部分,其既未遂问题的认定应当按照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进行判断,不能简单以基本行为的既未遂为标准。【关键词】转化型抢劫;既未遂;基本行为;整体行为一、问题的提出2013年6月21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到F省X市J区某村社54号院子内,盗走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6640元的“豪爵”两轮摩托车(型号:HJ125T-10A型)。得手后,被告人吴某将该车推至该村社26号门口时被柯某明、柯某阳发现。被告人吴某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防身喷雾剂喷向柯某明、柯某阳的眼部,并咬伤柯某明的右手掌。后,被告人吴某被群众人赃俱获,并被当场缴获了作案工具防身喷雾剂一瓶、一字型撬棍四把、套筒一把、十字形螺丝刀一把、一字形螺丝刀一把、L型撬棍一把、美工刀一把、钳子一把、手电筒一把、刀头两个、手套一副、手提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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