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问题
个。归案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豪爵”两轮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陈某。经鉴定,被害人柯某明受伤致右手小鱼际处皮肤咬痕1.76cm2,被害人柯某阳受伤致双上肢擦伤面积累计20.3cm2,两人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本案系典型的转化型抢劫犯罪。被告人吴某实施盗窃行为后,当场使用暴力以抗拒抓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被告人的抢劫犯罪行为应属于犯罪既遂或者犯罪未遂,观点不一。二、问题的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不存在犯罪既未遂判断的问题。该观点否认转化型抢劫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认为转化型抢劫是刑法的特殊规定,只要是行为人实施了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行为,就将之前的盗窃、诈骗、抢夺等基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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