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问题
为转化为抢劫犯罪,且均为犯罪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应以基本行为的既未遂为判断标准。基本行为系犯罪既遂的,转化后的抢劫也应属犯罪既遂;基本行为系犯罪未遂的,转化后的抢劫也应属犯罪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从转化型抢劫的整体行为来判断犯罪既未遂问题。一方面,基本行为系犯罪既遂的,因为行为人已经实际掌握了财物的控制权,转化后的抢劫也应属犯罪既遂,这与第二种观点一致;但是,另一方面,基本行为不属于犯罪既遂的,实施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行为后,达到抢劫罪既遂标准的,也应将整体转化型抢劫定性为犯罪既遂。三、问题的回归笔者认为,相对于前两种观点,第三种观点更具合理性,但是仍存在不足。首先,应肯定转化型抢劫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情况。在基本行为之后,虽然只要采取了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行为即改变了整体行为的定性,但转化型抢劫仍属于抢劫犯罪,不属于传统刑法学理论中的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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