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问题
应当存在犯罪既未遂的问题。根据法律适用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性规定优于一般性规定,但不存在针对的特殊性规定前提下,一般性规定应得到遵循。犯罪未遂的问题系规定于刑法典总则部分的一般性规定,应适用于作为具体罪名的抢劫罪。其次,仅以基本行为的既未遂作为转化型抢劫整体行为既未遂的判断标准过于片面。这主要是因为基本行为未必单独成立犯罪。关于成立转化型抢劫是否必须以盗窃、诈骗、抢夺等基本行为单独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曾经有过争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规定》)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的规定①出台后,该问题得到了统一的司法判断标准,即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基本行为未必单独构成犯罪。在基本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进而不存在犯罪既未遂的情况下,第二种观点无法提供判断转化型抢劫既未遂的理论依据。最后,第三种观点扩大了犯罪既遂的认定范围。第三种观点纠正了前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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