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问题
观点的部分缺陷,既肯定转化型抢劫存在既未遂的具体区别,也避免了仅以基本行为既未遂作为转化型抢劫既未遂判断唯一标准的错漏,其确立的以整体行为特征来判断转化型抢劫既未遂的方法尤为珍贵。但是,第三种观点可能受到第二种观点的影响,依然认为基本行为成立犯罪既遂的,也应一律认定转化后的整体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该观点主观上扩大了犯罪既遂的认定范围,可能导致罪责刑不一致。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的核心在于实施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行为,判断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应以抢劫罪的既未遂规定为依据,抓住问题的关键核心,以实施转化行为后,行为人是否实际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损害后果为标准。基本行为的既未遂仅作为定性后对行为人的酌情量刑情节。一方面,基本行为并不能涵盖整体行为的犯罪形态判断。除了前面论述的基本行为可能不能单独构成犯罪,不存在犯罪形态的情形以外,盗窃、诈骗、抢夺等基本犯罪行为均是典型的侵财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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