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问题
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利,既未遂的判断标准是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而抢劫罪的犯罪客体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既未遂的判断标准是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②。因此,通过基本行为没有令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属于犯罪未遂的,在实施转化行为后,造成他人轻伤以上损害后果的,应将整体行为认定为抢劫既遂。可见,以基本行为的既未遂判断转化型抢劫整体行为的既未遂过于片面,基本行为是犯罪既遂或者犯罪未遂,甚至不属于犯罪行为,都不应当与转化型抢劫整体行为应否属于既未遂有必然联系。另一方面,以转化行为为判断既未遂问题的关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设置转化型抢劫的立法意图,是将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基本行为后,又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定性上升至抢劫罪定罪处罚,提高了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体现了对该类犯罪的立法评价。如果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行为,则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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