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盗掘古墓葬罪中的“多次”及规范“鉴定意见”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如何认定盗掘古墓葬罪中的“多次”及规范“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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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尽管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有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其对象的特定性和复杂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及“鉴定意见”仍存有争议。【关键词】盗掘古墓葬罪;多次;鉴定意见一、基本案情2011年-2012年,犯罪分子高某某、王某某、尹某某、曹某某、周某某、余某某、尹某某等人先后盗掘了位于安徽省舒城县干汊河靠山村曹家山板栗园、靠山村龙山杉树林、靠山村长山组、柏林乡境内原“启德学校”院内的四处古墓葬,将盗掘的文物或出售或藏匿。后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其具有较为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后经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高某某、王某某、尹某某、曹某某、周某某、分别被判处2-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终审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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