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如何认定盗掘古墓葬罪中的“多次”及规范“鉴定意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如何认定被告人盗掘古墓葬的次数?(一)何为“多”?目前刑法尚无对该问题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将“多次盗窃”解释为“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与将“多次抢劫”解释为“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司法实务中盗掘古墓罪中的“多次”情形也可以参照这样的规定,按照“三次或三次以上”来作为次数的评价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尹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周某某,自2011年至2012年近一年时间内分别参与了盗掘舒城县境内的靠山村曹家山板栗园、靠山村龙山杉树林、原“启德学校”院内、靠山村长山组等四处古墓葬,每处均达三起或三起以上,最终法院认可了公诉机关意见,对五人均认定实施了“多次”盗掘古墓葬。(二)何为“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特别是古墓葬的特殊性决定了盗掘一般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很少是一蹴而就的,这与盗窃、抢劫等作案方式有所区别。不少盗掘人为挖掘同一古墓用了好多“次”好多天,对这种情况如果按照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