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盗掘古墓葬罪中的“多次”及规范“鉴定意见”
每起即认定“一次”,多起即为“多次”,显然会导致量刑过重,也忽略了盗掘行为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因为多次的行为都基于相同的目的,实施的是相同犯罪行为,又是相同的行为对象,所反映的是盗掘的过程。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应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看成是连续犯,而不能将连续行为中的间断次数认定“多次”进而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本案中,认定被告人尹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周某某的“多次”盗掘的依据是从两个层面予以认定,即空间上相对独立(舒城县柏林乡境内原“启德学校”院内,干汊河镇靠山村境内曹家山板栗园、龙山杉树林、长山组)、时间的相对间隔(自2011年下半年即9、10月份后——2012、4、1晚),因此,对于在以上所列多处,且每处中均实施了一次以上的盗掘,总计参与三处以上的均认定为“多次”,其分别盗掘了四处古墓葬而不是就其中的某一处墓葬连续准备或连续实施数次来认定其“多次”。(三)“多次”应作“从严”解释“多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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