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盗掘古墓葬罪中的“多次”及规范“鉴定意见”
“次”应从刑法用于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内严格予以解释。但“多次盗窃”与“多次抢劫”中的“多次”在法律地位即量刑上区别较大:“多次盗窃”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即“多次盗窃”中的每一次盗窃行为可以从宽掌握;而“多次抢劫”中的“多次”是作为法定型的升格条件,属于从严规定。“多次盗掘古墓葬”从立法者来看应属于从严态度,作为其升格型的依据,从严惩处。本罪属于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只要故意实施了盗掘行为,不论是否从中窃取文物,或者破坏了文物,都构成本罪,若在多处实施盗掘行为,便可以认定“多次盗掘”。至于在盗掘中窃取了文物或者破坏了文物,均属于本罪的情节,作量刑时的考虑。三、如何规范文物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一)鉴定对象应当明确对于是否为古墓葬以及是否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评判标准应该以“古墓葬本身予以鉴定”,而不宜简单地以古墓葬中盗掘出来的特定物品为评判标准,还应该对整个古墓葬的年代、身份等等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