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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盗掘古墓葬罪中的“多次”及规范“鉴定意见”

作出一个详细的分析论证,从而确认其价值,因为古墓葬本身即属于文物保护法保护的文物种类之一,因此,应当对其整体进行鉴定。(二)鉴定意见内容应当明确鉴定意见需要明确古墓葬的价值问题,因为一切文物都具有历史价值,并可能同时具有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或者可能只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三者之中的二者,这一点需要明确。该案鉴定意见中鉴定两处为宋代墓葬,而法院在采信证据时,以鉴定意见未明确注明其具有历史价值而未予以认定,这显然是对作为文物的一种——古墓葬价值认定的歧义。(三)鉴定主体应为专业机构,同时应尽量去其行政化依据1987年两高《关于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需要进行文物鉴定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指定的有条件鉴定的地区、省辖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实际操作中,这种由文物“受害者”(盗掘古墓葬侵害了国家和文保部门)去鉴定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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